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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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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
第3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
第4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
第6條
印度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一百五十三艘為限…
第6-1條
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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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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