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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5條

第 十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並確保觀察員之人身安全。 前項搭載觀察員之漁船,未依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辦法僱用之武裝保全人員者,不得進入或通過南緯五度以北、東經六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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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參加主管…第66-1條觀察員死亡或落海失蹤停止搜救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主管機關應令該船直航返回主管機關指定之港…第67條主管機關派員登船檢查時,漁船船長及船員應配合並協助檢查人員登船、離船,及提供船上生活與執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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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