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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23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鮪延繩釣漁船之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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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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