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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記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九。 前項通報,鮪延繩釣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應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 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第28條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之長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第66-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應至…第34條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第35條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第37條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第37-1條漁船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且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仍應維持船位回報全年正常運作,並遵循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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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