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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2條

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漁船自列為高風險漁船之日起,一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解除高風險漁船管理措施。
AI 白話解釋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70條經主管機關列為高風險漁船之管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本辦法規定。第71條高風險漁船,於主管機關通知該船經營者之日起,應遵守下列特別管理措施:一、不得以漁船出租予他國…第72-1條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第72-2條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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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