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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應於輸出前,填具輸出鳥類登記申請書,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輸出鳥類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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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