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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自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之日起,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詳實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保存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 二、於前條所定每九十日抽樣日期前五日至二十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三、自其他登記飼養場所引進鳥類或家禽至該登記飼養場所前,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於引進後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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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