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第7條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抽樣檢驗,應由動物防疫機關抽樣、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或由申請人另委託獸醫師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抽樣,並由動物防疫機關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 依前項交由申請人送驗者,其保存及寄送方式,應遵照動物防疫機關之指示為之,並於抽樣當日或次日寄出。 檢驗完成後,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報告正本交由動物防疫機關轉送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