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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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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0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 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 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 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 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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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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