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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11條

凡調差人員應由原服務機關將其本年內服務期間考績表密送新調服務機關,於年終參核彙辦。 甲年年終奉調,於乙年始在新服務機關報到者,甲年度考績年表即以原服務機關所填者為準。奉命調差於年終尚未赴調人員考績,應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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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