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140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140條

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二、現支薪額。 三、長假起訖日期。 四、長假期內薪津及一切福利具領手續。 五、長假期內通訊地址。 六、備考。 行抵履行長假所在地後,應立將到達日期,身體狀況,及最近通訊地址,分別呈報原服務機關及鹽務總局,以後每經兩月呈報一次,如逾期未接此項報告,即將薪水停發,俟據續報,再行補辦。
AI 白話解釋
← 第139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1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