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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50條

逾假人員除係甲乙等,或其他各等人員逾期至十日以上者,應呈報鹽務總局核奪外,其餘得由各區酌辦後於給假年報表內彙報備查。(表式見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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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