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154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154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主管機關,每年應備請假登記簿,登記人員所請各假,此項簿籍,存留至四年以上得銷燬之。(登記簿格式見附錄八)各區人員請假,應於年終彙報鹽務總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53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1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