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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58條

人員如於上年度請假,至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銷假者,除長假外,所請各項假期,均應分別年份,核兩期計算。 上年之事假病假優待假均不得積移至次年彙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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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