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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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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67條
人員因公被控,而欲自法院起訴者,須先行辭職,將來勝訴後,如攜同判決書,呈准復職,其辭職期內薪水,得予發還,以前年資,亦得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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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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