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28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28條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