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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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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30條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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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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