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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49條

各區因事務繁要,奉准提高職缺,應以等級相當人員充任為原則,非因公務上特殊需要,經鹽務總局指定,或專案呈奉核准者,不得以原任或其他低級人員代理或升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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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