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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53條

新派人員除有指定到達日期者外,應限於奉到委令後十四日內首途赴差;如遇患病,得呈請展期十四日,仍須呈繳合格醫師出具之證書證明之,倘限滿仍未赴差,應即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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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