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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58條

新派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如該管長官對其品績未能滿意時,應予解職。倘認為尚堪造就,得延長試用三個月,期滿如仍不滿意,應立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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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