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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 第68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68條
已補實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照各該項下所列規定,予以停薪留資: 一、徵服兵役者:應繳呈徵服兵役證明文件,服役期內准予停薪留資,如退伍後六個月內,未回本機關服務,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自退伍之日起,作為辭職。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應由借調機關正式函商本機關同意,並預定借調期限,逾期即自借調之日起作為辭職。 三、久病不愈而給予相當時間休養,尚能繼續服務者應取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述明病情及需要休養時期,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方予核議,必要時並得指定醫師,予以檢驗,停薪留資時期以一年為限,如逾限期,除符合本規則
第六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者得予遣散外,應自停薪之日起作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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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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