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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實際貸款有關 作業事項得委託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鹽福會) 、台灣 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礦福會) 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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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