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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4條

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各黨團於各委員會待抽籤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以書面通知各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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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