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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第4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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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