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本標準規範申請購買、承租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條件,以確保補助措施公平合理並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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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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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93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 │ 141 萬元以下 │ 8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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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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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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