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本標準規範申請購買、承租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公平合理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
│臺灣省 │ 94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 │ 145 萬元以下 │ 86 萬元以下 │
├────────────┼─────────┼───────┤
│高雄市 │ 105 萬元以下 │ 60 萬元以下 │
├────────────┴─────────┴───────┤
│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辦理;臺北縣縣│
│ 轄市,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