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民眾申請讓售(買回)國有土地的申請期限限制。背景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指出,日治時期屬人民所有、後因逾總登記期限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請求塗銷登記不受消滅時效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對日據時期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卻錯過原訂民國104年1月13日申請期限的民眾,可重新有機會申請讓售回購世居土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日據時期起即在國有土地上建築或居住、欲申請讓售的民眾,以及主管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為止」的期限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憲法法庭判決、保障人民財產權、改正國家不當總登記;疑慮:取消期限對國產處分與管理穩定性的影響、資格與證明文件如何審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於釋憲判決,留意修法後資格認定與舉證的配套規定如何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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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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