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原本申請讓售的時間期限(原規定申請期間至104年1月13日止)。該條原讓在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的非公用國有不動產,由直接使用人申請讓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因行政延宕或資訊不對等而錯過原期限的民眾,仍能就遭國家不當總登記的土地申請購回,回應其財產權主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35年底前已居住使用相關國有土地的直接使用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刪除原條文中申請讓售須於104年1月13日前提出的時間期限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彌補歷史不當登記、維護公平正義與人民財產權、不應以時限消滅權利;疑慮:取消期限對國有財產與財政的影響、適用對象與證明文件如何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取消期限後如何認定適用對象與證明文件,是本案執行重點,可留意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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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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