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林宜瑾等22人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與其總統副總統版本思路一致,主張賄選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本質同屬行賄罪,應一併納入終身不得參選。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從嚴查處各階段賄選、端正選風並維護選舉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賄選相關罪名者及各類公職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賄選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均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賄選各階段危害相當、應從嚴並終身排除;疑慮:預備犯認定模糊範圍廣,終身剝奪參選權的比例原則疑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公職版的賄選加嚴案,可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版本並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