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主張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進行驗票重新確認,若驗票後仍同票,才以抽籤決定當選人。提案方認為直接抽籤未先驗票過於草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遇票數相同的選舉時將先驗票確認,提案方認為可避免因開票誤差而直接以抽籤定勝負,較能尊重選民選擇。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明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重新驗票,驗票後仍同票者再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同票直接抽籤未先確認開票結果過於草率、應先驗票尊重選民選擇(近十年實務有34件同票案例);疑慮:增加驗票程序的行政與司法成本、延後結果確定、驗票後仍同票時抽籤的正當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票驗票牽涉程序與時效,可一併參考既有重新計票門檻條文(第六十九條)的修正方向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