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吳琪銘、陳亭妃、劉建國、張雅琳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回應屏東明揚大火,要求化學品儲存場所平時備置與火災時提供搶救必要資訊、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提高違反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消防人員第一時間辨識廠區危害風險,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降低救災傷亡與社會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人員、儲存化學品的倉庫與工廠管理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火災時提供與平時備置搶救資訊義務)、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二(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提高未盡職責與未設標誌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消防員值勤生命安全、強化企業風險管理;疑慮:對廠商增加的義務與罰則設計,及與其他消防法版本的整合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條文對照較完整,可作為比較同會期各消防法版本的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