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麗華等17人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授權主管機關為保護森林生態,得就特定森林地點公告為管制地點。內容包括訂承載量、管制人員與車輛進出、限定或禁止宿營地點,並對違規者增訂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避免遊憩活動過度集中造成植被退化、土壤沖刷等不可回復的環境衝擊,有助森林生態永續與長期親山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登山、露營等戶外遊憩者、林業及保育主管機關、山域周邊社區與原住民族部落。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二,授權公告管制地點並訂承載量、管制人車進出與宿營地點;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並新增第五款,對未經許可進入或違反管制事項者增訂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過度遊憩已造成森林環境退化,需有法源訂承載量與管制以保護生態;疑慮:擔心管制與罰則限縮民眾親山與既有山域使用權益,授權範圍與裁量標準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保育」與「親山自由」常需取捨,建議看承載量與管制細節是否會用子法明確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