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擬將該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拓展至新媒體(如網路、手機及行動網際網路等數位媒體)。立法目的是順應新媒體發展趨勢、符合原住民接收資訊的習慣,以更迅速有效傳遞資訊並謀求原住民族福祉。原文未提供具體條文文字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基金會可正式投入新媒體業務,有助以更貼近現代資訊使用習慣的方式傳遞原住民族相關資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閱聽眾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四條,將基金會業務範圍擴及新媒體;原文未提供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順應新媒體趨勢、符合原住民資訊接收習慣、有效傳遞資訊與促進族群福祉;疑慮:新增業務的資源與經費配置、與既有業務分工的安排仍待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業務範圍擴增的條文可留意後續的經費與人力配套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有鑑於新媒體近年來的發展給傳統媒體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改變了人們獲取及使用新聞資訊的方式,也變革了新聞資訊的生產與傳播。尤其現階段新媒體主要包括網路媒體、手機媒體及其兩者融合形成的行動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具有互動性的數位媒體形式。故目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現在業務應拓展至新媒體,順應潮流並且符合現在原住民接收資訊的習慣,才能夠迅速及有效的傳遞重要資訊,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的福祉,爰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