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草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重點是將「購買」兒少性影像或物品增列為性剝削行為的定義並加以處罰,理由是購買創造市場需求;同時把第三十八條散布等行為的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把購買端納入處罰、提高散布刑度,回應從需求面遏止市場、強化嚇阻的兒少保護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或散布兒少性影像、物品者,以及兒少被害人與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列購買為兒少性剝削行為之定義)、修正第三十八條(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行為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購買列為犯罪以打擊市場需求、提高散布最低刑度強化嚇阻;疑慮:購買與既有持有、付費觀覽行為的界線與認定、提高最低本刑的衡平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明確把『購買』入罪,是各兒少條例版本對需求端處理的代表性切點之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