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賴士葆、王鴻薇等二十三位委員提出,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增訂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旋轉門條款」。現行對其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的利益迴避未有規範;本案擬限制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職位。
能幫助到什麼
建立離職後利益迴避機制,降低證交所、櫃買中心高層離職後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與弊端,維護證券市場公平與紀律。
主要影響對象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董事長、總經理,及證券市場參與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增訂證交所、櫃買中心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相關職位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範利益衝突、健全資本市場紀律;疑慮:限制範圍與年限是否合理、對工作權的影響,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旋轉門條款的關鍵在「直接相關」如何認定,留意定義是否明確以利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