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將「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明文納入禁止之列,全面禁止其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及輸出入(新增「持有」),並課予網路平台與廣告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的義務,同時增訂罰則(五年內故意再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堵住現行僅公告禁用山豬吊、卻未禁製造販賣的漏洞,減少捕獸鋏、山豬吊對保育類動物、野生動物及犬貓等的無差別傷害,並降低人員誤觸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野生動物與犬貓等動物、動保團體、農民與獵捕者、網路平台與廣告業者,以及主管與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增列「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為禁用方法;第十四條之二禁止此類陷阱與電擊項圈之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新增持有),並課廣告與網路平台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義務;第三十條配套罰則,增列五年內故意再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防堵製造販賣漏洞、降低人畜共通疾病與民眾誤觸風險;疑慮:禁止「持有」與刑責的執法與認定、對農損防治或特定狩獵需求的影響、平台移除義務的範圍與責任。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擴大禁止物品的修法可留意「是否新增刑責與例外情形」,這決定一般民眾與特定用途者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