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主張現行被保險人死亡若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未領完給付僅能放棄,形同「單身懲罰條款」。提案刪除孫子女、兄弟姊妹的受扶養限制,並讓無法定受益人的勞工可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單身或無直系親屬的勞工可降低遺屬年金因資格不符而無法請領的情形,並可依個人意願指定受益人,使權益保障更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尤其單身或無直系親屬者)及其潛在遺屬、勞保基金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刪除孫子女、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限制,並增列第三項,於無法定受益人時得生前立遺囑指定請領受益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孫子女、兄弟姊妹本即民法扶養義務人,單獨加註受扶養條件與民法相違,且現行規定懲罰單身勞工;疑慮:放寬請領與遺囑指定對基金財務、認定程序及制度一致性的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勞保第六十三條修正主旨相同,審議時可能併案討論,留意最終整合後的受益人條件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