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針對政府主辦的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聚落保存計畫,開放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並得自大陸地區輸入所需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民間參與該等計畫亦得準用。提案理由為離島公共工程因運輸風險高、廠商投標意願低而屢屢流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離島重大公共工程可引進大陸地區廠商與資源參與,提案認為有助於降低政府財政支出、縮短工期、改善公共工程流標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地區政府重大建設與聚落保存計畫、相關工程廠商(含大陸地區廠商)、離島居民及國安、採購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離島政府重大建設與聚落保存計畫得開放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輸入機具技術人力,並讓民間參與計畫得準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離島公共工程流標、善用鄰近大陸區位、降低成本與縮短工期、促進離島發展;疑慮:涉及兩岸採購開放與國安考量、與政府採購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工作規範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牽動兩岸與政府採購多部法規,閱讀時可留意它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政府採購法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