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二條,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條文中的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屬於名稱更新的技術性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的主管機關名稱與現行組織一致,避免名實不符、完備法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優生保健相關事務與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二條,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配合組改更新法定主管機關名稱以利法制明確;疑慮:本案為技術性名稱修正,公開爭議相對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配合組改的名稱更正,可留意同類待修法規是否一併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