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要求各單項運動協會應設有原住民理事。目的是發掘培養原住民體育人才、完善其養成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原住民在各單項運動協會的治理中有代表席次,有助於原住民體育人才培育議題被納入決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單項運動協會、原住民體育選手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明定各單項運動協會應有原住民理事;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運動表現傑出,應在運動協會治理中保障參與以利人才養成;疑慮:以法律強制特定身分理事名額是否影響協會自主、名額如何界定與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保障席次是讓特定群體進入決策圈的一種設計,可留意名額認定與實際運作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