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主張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各族群代表委員應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提案理由是近年聘用委員偏政治性任命、未具族群代表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使原民會委員回歸族群代表性、精實組織並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委員與組織運作、各原住民族群、原住民族事務推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委員產生與聘用的規定,將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各族群代表委員調整為無給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政治性任命、精實組織、回歸族群代表性;疑慮:無給職可能影響委員參與意願與專業投入,代表性問題未必因此解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同會期另一原民會組織法修正案方向相關,可一併對照不同提案對「主委產生方式」的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