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俄烏戰爭使防空避難設施受關注,提案修正民防法第2條,將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整備納為民防工作,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施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等辦法,以補足現行僅有行政規則、缺乏平時整備與定期檢查機制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強化防空避難設施的平時整備與定期檢查管理,提升戰時或緊急時的可用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防空避難設施的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地方與中央民防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防法第2條,將避難設施整備納入民防工作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維護等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避難設施缺乏平時整備與檢查機制,有強化管理必要;疑慮:新增管理與檢查作業的執行成本、權責歸屬與對私有設施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時,配套子法的內容會決定實際負擔,可後續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