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農會法部分條文,重點是大幅提高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期約賄選的刑度與罰則,並增訂「當選無效」規定。另配合臺灣省農會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刪除過渡規定,及刪除信用部業務罰責(已移至農業金融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強化對農會選舉賄選的嚇阻、端正選風,並使法條配合組織與金融法規現況而精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會理事長、監事、總幹事等選任及候選人員、農會會員與農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八、十九、二十五之一、二十六、三十三條(刪除省農會過渡規定、定名中華民國農會);修正第四十七之一、四十七之二條(提高賄選刑罰、增訂當選無效及擴大處罰對象);刪除第四十七之五條(信用部業務罰責移至農業金融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則嚇阻賄選、增訂當選無效加速司法救濟、刪除重複過時條文;疑慮:刑度提高與當選無效要件如何認定、是否影響選任程序安定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賄選刑度與當選無效是本案核心,建議比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的相關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