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明定受僱者子女未滿六歲且有早療或罕病照顧需求者,得請「醫療照顧假」,全年以十八日為限。立法說明指早產兒與罕病兒有早療、復健、回診等需求,現行家庭照顧假一年僅七天且須整日請,不敷使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未滿六歲早產兒或罕病兒的受僱者可另享全年最多18日的醫療照顧假,立法說明認為有助其兼顧工作與長期醫療照顧、減少被迫離職。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六歲早產兒或罕病兒的受僱者、雇主、醫療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0條,增訂受僱者子女未滿六歲有早療或罕病照顧需求得請醫療照顧假,全年以18日為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早產兒與罕病家庭實際醫療需求、支持其維持就業;疑慮:認定範圍與證明文件、是否給薪與財源、雇主人力安排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早療與罕病的認定標準與是否給薪,這決定實際可用程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