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主張增設專責運動機關以辦理全國運動相關業務,促進全民運動、推廣運動教育,並發展運動產業與我國對國際運動賽事的參與。說明欄敘述立法背景,未列出逐條內容。
能幫助到什麼
盼設立專責單位統籌運動業務,從小落實運動教育、培育運動員並推動國際賽事參與,協助提升全民健康與運動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產業從業者、學生與全民運動參與者及相關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設專責運動機關以辦理全國運動相關業務。本案說明側重立法背景,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專責機關可推廣運動教育、培育選手、發展運動產業與運動外交;疑慮:新增機關的成本與必要性、與既有體育署的權責劃分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對照同期各版本對機關名稱與職掌的描述,留意併案後的最終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