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強化離島開發建設的財源保障。提案指中央部會常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否決或未足額補助離島經費,主張明定不足的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合款應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
能幫助到什麼
可使離島縣市在開發建設與產業發展經費上獲得較穩定的財源支應,減輕地方配合款的財政壓力。對離島地方政府與建設推動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縣市政府及居民、離島建設開發基金、中央財政與相關部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方向為增訂應由離島建設開發基金補足編列不足之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合款;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中央常以預算不足為由未足額補助,應明定由離島基金補足以落實立法意旨;疑慮:以基金支應地方配合款的範圍、對中央預算編列責任的影響及財源永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第十六條修正案同屬充實離島建設基金議題,建議兩案合看財源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