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將「變質或腐敗」「攙偽或假冒」的寵物食品納入禁止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出入、贈與及公開陳列的範圍。立法理由是保障寵物食品安全與飼主權益,避免買到劣質商品。
能幫助到什麼
讓寵物飼主在購買飼料、罐頭等寵物食品時多一層法律保障,也給主管機關更明確的查緝與處分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寵物飼主與寵物食品製造、進口及販售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增列第五款「變質或腐敗」、第六款「攙偽或假冒」,並擴充其適用之禁止行為態樣(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出入、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比照人用食品標準能堵住寵物食品安全漏洞、維護飼主權益;疑慮:部分意見關注查驗能量、認定標準明確度與中小業者遵法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寵物食品安全管理,可一併關注後續配套的罰則金額與檢驗標準是否同步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