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林宜瑾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的營所稅減除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以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捐贈運動產業與重點賽事的減稅誘因提高,有助厚實產業供給面、擴大市場規模並健全選手生涯轉換。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6條之2,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的營所稅減除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運動賽事佳績與熱潮、強化企業捐贈誘因;疑慮:減除比例大幅提高的財政影響與效益評估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版本均提及百分之二百五十比例,但有無額度上限與適用對象各異,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