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內容包括明定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支機構的經營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並將國際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租稅優惠期間訂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目的是打造台灣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金融業國際市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延續證券與保險國際業務的租稅優惠,並配套規範損失扣除,支援資產管理規模成長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經營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的業者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損失不得自所得額減除);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並明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24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整合修正有助壯大資產管理、提升國際競爭力;疑慮:關注租稅優惠與損失扣除規範的整體效果及稅收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修正範圍較其他OIU單條案更廣,含損失扣除規定,可一併比較對稅負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