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3190000

「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制定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專法,將現行多停留在命令層級的原住民保留地規範提升為法律。內容涵蓋保留地及增劃編保留地的權利賦予、管理利用開發、爭議處理及獎懲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原住民族保留地建立完整法律位階的權利認定、回復與管理機制,盼回應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與國際人權標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與部落、原住民保留地現有使用人、相鄰土地權利人,以及原民會與土地、林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全新專法,章節含立法目的與定義(第一至七條)、權利賦予(第八至二十三條)、管理利用開發(第二十四至四十六條)、爭議處理(第四十七至五十條)、獎勵罰則及其他(第五十六至六十二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增修條文、原基法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應以專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落實轉型正義並與國際接軌;疑慮:土地回復與增劃編的範圍認定、對現有使用人與國有財產的影響,及管理開發機制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訂專法條文眾多,建議聚焦土地權利認定程序與爭議處理機制,並對照現行開發管理辦法的落差。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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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2人,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亦明確指出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並促進其發展、承認及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且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儘速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及規劃等工作。又聯合國大會於二○○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揭示原住民族對其傳統上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領域與資源享有權利,為求確認原住民族應享有之土地權範圍,政府應訂定一套正當法律程序,以認定原住民族土地之權利範圍;有鑑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已蔚為國際潮流,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家已承認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解決回復其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問題。為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之精神,實現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並與國際潮流接軌,爰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自古以來即擁有其固有生活領域與空間格局,這些土地不僅是生計基礎,更承載族群文化、語言與精神價值。然而自日治時期起,日本政府透過「理蕃」、「拓殖」、「保育」等名義,強行將原住民族生活領域壓縮,由原本180萬餘公頃縮減至僅剩24萬餘公頃,並將山林全面收歸國有。戰後政府延續此制度,將此等土地登記為「山地保留地」,雖以維護原住民族生計為名,實則並未回復其土地權利,而是限制其使用、開發與自主管理權。
二、目前原住民族土地相關規範多僅止於命令層級,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其法律位階不足,不僅無法完整落實土地正義,亦難解原住民族長期面對土地流失與權益不明的困境。即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提供部分規範,但其立法目的非專為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難以回應原住民族歷史創傷與現實需求。
三、從法制觀點出發,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國家有明確義務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並應另以法律定之。國際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對其傳統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享有權利,並要求國家應建立正當法律程序以確認與保障其土地範圍。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皆已針對原住民族土地進行法律修正或補償計畫,台灣理應與國際趨勢接軌,展現土地轉型正義的誠意。
四、同時,賴清德總統在其原住民族政策中也提出,應落實「部落自主參與自然資源管理」,此政策精神即要求建立一套制度化機制,使原住民族能真正參與土地治理,而非僅淪為形式上的保留地使用者。因此,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不僅是回應歷史與國際人權標準,更是落實國家政策與族群和解的必要路徑。
五、綜上所述,面對長期以來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未被正名、未獲保障之問題,亟需透過具法律位階的專法建構土地權利認定、管理、回復與保障機制,使原住民族得以真正擁有其土地,重建與祖靈土地的連結,落實實質平等與族群正義。為落實《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原則及目的,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法源與管理體系,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族土地實質流失與建地不足之問題,爰擬具本條例,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等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七條)
(二)原住民保留地及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與。(草案第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利用及開發。(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四)原住民保留地之爭議處理。(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五)原住民保留地之獎勵、罰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草案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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